(2017)闽07刑更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回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回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65号罪犯吴回星,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鼎刑初字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回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2420.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回星在刑罚��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7年3月共获考核积分1245分,表扬2次。2017年3月6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交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回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9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