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郝志伟与被执行人赵小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伟,赵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21号申请人郝志伟,男。被执行人赵小斌,男。担保人赵仁义,男。系赵小斌之父申请人郝志伟与被执行人赵小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小斌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郝志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598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小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郝志伟与被执行人的担保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人2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付清3982元。现申请人已领取2000元给付款。被执行人赵小斌已交纳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秀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