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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友与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友,赵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2183号原告:金友,男,1963年5月3日生,农民,住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俊杰,男,1982年5月16日生,农民,住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金友与被告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金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俊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6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其它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万��,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来院告诉,望判如所请。经审理查明:2009年起,赵俊杰陆续向金友借款,每次均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期间曾偿还过20000元。2014年4月10日,赵俊杰为金友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金友人民币叁拾金友金友金友陆万元整。上述欠款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金友庭审中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赵俊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金友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赵俊杰应当在金友主张权利是及时偿还金友金友。故金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俊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金友借款3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由被告赵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颖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提出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代理书记员  李学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