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秀童与周晓东、周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童,周晓东,周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685号原告:闫秀童,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周晓东,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教育矫治所干警,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周琼,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王顶堤派出所干警,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群(被告周琼之母),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疗养院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闫秀童诉被告周晓东、被告周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