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樊蕊与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肖像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樊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南路200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彬,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蕊,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以下简称徐州广播集团)与被上诉人樊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238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州广播集团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徐州市泉山区,涉案淮海网的运营和服务器均在徐州,网站的影响范围也主要在徐州地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樊蕊对上诉人徐州广播集团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樊蕊以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为由,要求判令徐州广播集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樊蕊提交的暂住证及入住证明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火星园3号楼3单元3092号,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徐州广播集团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马志星审判员 崔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仲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