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廷春与曹伟、廖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廷春,曹伟,廖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886号原告:何廷春,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曹伟,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廖漫,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廷春诉被告曹伟、廖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廷春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廷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何廷春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