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铂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阮海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狮市铂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阮海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铂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冰。委托代理人:潘光宗、许娟娟,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海涛,住湖北省武穴市。上诉人石狮市铂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5民初3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石狮铂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于2017年4月28日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就本案涉及的同一仲裁裁决提起诉讼。2015年5月8日上诉人才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应材料。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纠纷属于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分别提起的诉讼,为避免冲突判决,在本案管辖没有确定之前,应依法中止本案审理。另外,上诉人就本案仲裁裁决先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上诉人经营注册地址均为石狮,在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便利,如本案在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送达。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于2017年4月24日就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324号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立案时间先于上诉人2017年4月28日在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的起诉立案时间。依前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嘉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