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新宝与陈福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宝,陈福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774号原告:杨新宝,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志,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哲,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新宝与被告陈福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庭前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新宝承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