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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681民初1162号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道隧路5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碗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强,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子涵书 记 员 李昕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