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华与蒋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华,蒋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470号原告:马华,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现住都兰县。被告:蒋过,男,汉族,1962年2月12日出生,青海省德令哈市,现住德令哈市。原告马华与被告蒋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华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蒋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