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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华与蒋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华,蒋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470号原告:马华,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现住都兰县。被告:蒋过,男,汉族,1962年2月12日出生,青海省德令哈市,现住德令哈市。原告马华与被告蒋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华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蒋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