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玉峰与胡玉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峰,胡玉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950号原告:张玉峰,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玉梅,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马有刚,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张玉峰与被告胡玉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玉峰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玉峰负担。审判员 何友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鉴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