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潮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三山涂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潮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三山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潮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38号。法定代表人:江友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三山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85号萧山商会大厦3幢6层。法定代表人:周芳山,总经理。上诉人浙江潮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三山涂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151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潮峰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涂装工程合同书》第八条约定“协商解决未果,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合同中协议选择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有效。《涂装工程合同书》的合同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三山涂装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开化县,开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浙江潮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签订《涂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为开化国际大酒店项目油漆工程,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在《涂装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协商解决未果,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甲方所在地为上诉人住所地,约定管辖法院不在工程所在地,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管辖无效。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浙江省开化县,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庆原审 判 员 舒伟霞审 判 员 骆忠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 柳书 记 员 余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