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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徐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徐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园园,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徐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园园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一套。但上述房屋涉及案外人权益,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