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兴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刑终100号抗诉机关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兴平,男,生于1978年6月13日,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华池县柔远镇南街**号。身份证号码6228231978********。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弹药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经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华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兴平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华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甘10刑终13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华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甘102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兴平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华池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兴平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池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华池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晖审判员 于 航审判员 杨维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聿春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