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訾洋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铭迅达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洋,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铭迅达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596号原告:訾洋,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铭迅达超市,住所:许昌市许由路与仓库路交叉口。负责人:李国珍,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訾洋与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铭迅达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訾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訾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