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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申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晓芳、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晓芳,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魏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5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芳,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三十八中后院。法定代表人:付占林,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魏大鹏,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再审申请人李晓芳因与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终614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晓芳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伪造。申请人是受魏大鹏逼迫而离婚,魏大鹏通过贿赂手段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恶意串通,开具假的未怀孕证明,申请人于当天产下一子。一、二审判决未对上述事实予以审查,对申请人并非自愿离婚、系被骗的事实未予审理,判决行政行为合法,无理无据。(二)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依据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说明依据哪条法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合法,最后在判决中也未阐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三)一、二审程序违法。二审开庭多次未组成合议庭,且未公开审理,二审超过审理期限,程序严重违法。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6日,申请人李晓芳与被申请人魏大鹏到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李晓芳与魏大鹏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上亲自书写“自愿离婚、无胁迫。双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上述内容真实”等内容,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摁手印。故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字离婚,并主张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其他申请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晓芳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晓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窦淑霞审判员  李学境审判员  张耀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底玉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