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良泰阀门有限公司与尹彦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良泰阀门有限公司,尹彦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031号原告:天津市良泰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义和庄村委会西侧。法定代表人:黄立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彦国,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孟县。原告天津市良泰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彦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良泰阀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文生审 判 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