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福生与陈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福生,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冯福生,户籍所在地凉州。被执行人:陈生,户籍所在地天祝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福生与被执行人陈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福生依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生向申请执行人冯福生给付工资及索款损失37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37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生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生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冯福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生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