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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辖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光民、彭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光民,彭军,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民,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军,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审被告: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9015XU。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黄光民因与被上诉人彭军、原审被告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民初26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光民上诉称,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且羁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彭军未答辩。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未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彭军要求黄光民、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彭军起诉时提供了一份其作为甲方(借款人)与乙方(贷款人)、担保人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双方管辖约定,本案应由甲方彭军住所地法院萧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因约定大于法定,且上诉人黄光民引用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废止,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玲玲审判员  王九霄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 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