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黑河市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广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12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多宝山镇。法定代表人:肖长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河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多宝山镇。法定代表人:赵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广,男,汉族,农民,1962年9月3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本院在执行黑河市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河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