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1、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于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1,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2月6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于2017年3月8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6日由内黄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自诉人于某某,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于某某控诉原审被告人陈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豫0527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自诉人于某某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陈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某1委托其近亲属陈某2、陈某与原审自诉人于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陈某1近亲属一次性支付原审自诉人于某某人民币30000元,原审自诉人于某某自愿放弃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陈某1应当给付于某某的其他款项;于某某对陈某1予以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追究陈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的自诉。上述事实,有委托书、和解协议、撤诉申请书及对上诉人陈某1的讯问笔录、对原审自诉人于某某、陈某1近亲属陈某2、陈某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确认上述和解协议、撤诉申请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1二审期间委托其近亲属与原审自诉人于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某某对陈某1予以谅解并要求撤回追究陈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的控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自诉人于某某撤回自诉。二、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刑初165号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丕亮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段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