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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忠云与童国和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云,童国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383号原告:王忠云,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国和,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9-2、9-3片区滨江明珠综合楼A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24627Q。负责人:曹建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公司员工。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三楼。负责人:吴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云诉被告童国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王忠云负担。审判员 陶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扬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