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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学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1389号申请执行三河市东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北城东外环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0104115-8。法定代表人孙秀芳,经理。被执行人马学民,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东杉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学民银行存款10980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