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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憨兰亭与田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憨兰亭,田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10656号原告:憨兰亭,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田硕,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憨兰亭与被告田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憨兰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憨兰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20日,被告因家中有急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当日原告将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全部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签订《借条》予以证明。但被告至今未将上述款项偿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遭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田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0日,田硕向憨兰亭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所载内容为:“今向憨兰亭借款150000元整,立此为据”,《借条》落款处有田硕的签字。憨兰亭向田硕出具借款以后,田硕至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憨兰亭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田硕应按约偿还借款本金,现憨兰亭主张田硕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田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田硕偿还憨兰亭借款本金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田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