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都支行、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都支行,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兴兰,吴雲鹏,惠广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370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都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代表人:陈磊,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五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孙兴兰,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惠广申,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兴兰,女,汉族,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吴雲鹏,男,汉族,经商。被执行人:惠广申,男,汉族,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都支行与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兴兰、吴雲鹏、惠广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经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朱崇普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