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97王世力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力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力,男,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1995年9月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1月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经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道清,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6)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力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9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期间,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均予以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3日、2017年3月30日、7月27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力及其辩护人陈道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世力经与广某公司出纳会计夏某(已判决)共谋,利用夏某负责保管广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职务便利条件,由夏某挪用广某公司总计价值人民币410万元的11张银行承兑汇票给被告人王世力贴现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6月,被告人王世力经由夏某挪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后将该汇票交与黄某,由黄某通过江苏伏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贴现。2、2015年6月,被告人王世力经由夏某挪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后将该张汇票交与黄某,由黄某通过江苏伏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贴现。3、2015年6月,被告人王世力经由夏某挪用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后将该张汇票交与黄某,由黄某通过江苏伏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贴现。4、2015年6月,被告人王世力经由夏某挪用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后将该张汇票交与黄某,由黄某通过江苏伏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贴现。5、2015年8月2日,被告人王世力经由夏某挪用总计价值人民币1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7张,通过他人分别于2015年8月3日、8月4日贴现。2016年1月8日,被告人王世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世力的供述;证人夏某、胡某、苏某、黄某、杨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广某公司出具的证明、涉案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往来明细;物证鉴定书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力经与他人共谋,利用他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力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世力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力犯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世力明知夏某作为广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具有保管该公司所有承兑汇票之职责,其与夏某经商议后,利用夏某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夏某保管的属广某公司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1张,并予以贴现使用,后因广某集团公司发觉报警而案发,上述被挪用汇票资金至今未能归还,上述事实得到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夏某、胡某、黄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相关的书证、物证鉴定报告等证据的证实,能与被告人王世力本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本案证据均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证明被告人王世力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故被告人王世力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世力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世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二、本案尚未追回的赃款计人民币41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江宇审 判 员 郝改霞人民陪审员 蒋士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