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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郭永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郭永杰,清丰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田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杰,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原审被告:清丰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张雨宽。上诉人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永杰、原审被告清丰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3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其与清丰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清丰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郭永杰、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清丰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该协议第十条约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任意一方均有权向郭永杰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郭永杰住所地在河南省××县,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