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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申请财产保全一案 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527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陈*申请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杜*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不动产权证号:11****73,建筑面积:199.81平方米)房屋(已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二、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杜*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不动产权证号:淮田01****77,建筑面积:24.1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三、立即查封担保人张*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不动产权证号:13****75,建筑面积:191.52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财保244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