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道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道舜,男,1963年7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文盲,住浙江省临海市。2005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道舜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道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黄道舜骑自行车至临海市上盘镇西洋坝村广源兔场找工作,发现兔场没人,遂徒步至兔场二楼住处,推门进入房间,在房间左侧床头柜的抽屉里盗走黑色皮包一只,包内有人民币27400元,后将所盗人民币20000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剩余钱款用于购买洗衣机、电冰箱及其他日常花费。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黄道舜在临海市上盘镇民主村11-2号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道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罪犯档案资料、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黄道舜的供述;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道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道舜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道舜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窃财物大部分予以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道舜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道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道舜存款二万元、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三、继续向被告人黄道舜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元,退赔相关被害人(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