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杨凌某某有限公司、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杨凌某某有限公司,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汉族,住安塞县某某村。被执行人:杨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563793542。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与被执行人杨凌某某有限公司、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庞某某277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920元及执行费40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杨凌某某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经查,被执行人钱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钱某某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证据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新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