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波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926号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16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在南阳中州路支行有存款9850元,依法划拨该款时发现该款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冻结,冻结日期止2018年1月16日,现对该账户进行轮候冻结;经查询车管部门,无车辆;房管部门无房产;被执行人现还在服刑中,已把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