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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杨小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小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918号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32号-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2144624P。负责人:许恩慧,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李凌,女,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司员工。被告:杨小姣,女,1987年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杨小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