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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890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石某,男,1970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支付利息81200元,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30000元,约定利息2分,至2017年1月12日产生利息83200元,被告给利息15000元,尚欠利息682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现原告急需用款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被告石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2日,被告石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3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5年年底,被告石某偿还原告王某15000元。2017年1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石某尚欠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30000元和利息68200元。同日,被告石某为原告王某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人民币壹拾玖万捌千贰佰元,¥198200.00元,注本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利息陆万捌千贰佰¥68200元,本金利息2分,借款人:石某,2017.1.12”。此款经原告王某催要,被告石某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石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石某为原告王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石某依法应履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的义务。原告王某主张的借款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某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王某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现有证据及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综上所述,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30000元,支付利息81200元,合计211200元;并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础,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被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