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赛赛诉刘文静、刘建、周健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赛赛,刘文静,刘建,周健云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民初3506号原告:孙赛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浩。被告:刘文静。被告:刘建。被告:周健云。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华。原告孙赛赛与被告刘文静、刘建、周健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赛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浩,被告刘文静、刘建、周健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赛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57000元、被告刘文静返还原告价值3000元oppo手机一部以及其他赠与的衣物或相关等价财物。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原告孙赛赛与被告刘文静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二人自由恋爱。原告按三被告要求,于2017年3月9日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给被告彩礼40000元。定亲之后,原告与被告刘文静感情加深并频繁约会,但未同居。2017年5月,被告刘文静告诉原告其已怀孕。原告为了尽快与被告刘文静结婚,在被告刘建、周健云要求下,原告父母于2017年5月7日又给被告17000元彩礼。2017年5月11日,原告意外获悉被告刘文静在被告刘建、周健云的陪同下在郯城县人民医院准备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后原告赶往医院苦求不要流产,但三被告拒绝。被告做完人流后,原告便联系不上,后原告去被告刘文静家找,但被拒之门外。因此,从三被告种种行为及态度判断,被告刘文静不打算履行婚约。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刘文静、刘建、周健云辩称,原告主张的57000元彩礼及3000元的oppo手机不属实,被告只收到原告彩礼10012元及两身衣服,并无其他物品,被告方不同意返还原告任何彩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赛赛与被告刘文静于2017年正月初六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7年3月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被告方彩礼现金40000元及衣物等。后原告又给被告刘文静购买价值3000元的oppo手机一部。2017年5月初,原告得知被告刘文静怀孕,2017年5月7日原告父母又给被告刘文静礼金17000元,以上彩礼金合计57000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刘文静在郯城县人民医院行人工流产手术,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未果,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孙赛赛与被告刘文静确立婚约关系后,原告方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彩礼现金57000元、价值3000元的oppo手机一部及衣服等物品,系其为达到结婚目的而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解除婚约,结婚的条件不成就,被告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上述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方返还彩礼现金50%为宜,其它财物不再返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静、刘建、周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赛赛彩礼人民币28500元(57000元×50%)。二、驳回原告孙赛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孙赛赛负担XXX元,由被告刘文静、刘建、周健云负担XXX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