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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清山、伊作云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清山,伊作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7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明华,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赵清山,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伊作云,女,1966年6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明华与被申请人赵清山、伊作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鲁1311财保11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赵清山、伊作云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王明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清山、伊作云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