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任贵明与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贵明,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马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168号原告:任贵明,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小河南村*组**号。经营者:靳建军,经理。被告:马小龙,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原告任贵明与被告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贵明撤回起诉。费6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德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