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6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任贵明与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贵明,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马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168号原告:任贵明,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小河南村*组**号。经营者:靳建军,经理。被告:马小龙,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原告任贵明与被告兴隆县远航服务车队、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贵明撤回起诉。费6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德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