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珠诉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王春风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珠,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王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6行初9号原告:李明珠,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被告: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地址:蒲城县红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邓蕊,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舟岐,男,系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曹兴民,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春风,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珠诉被告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王春风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珠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行政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明珠负担。审 判 长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