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保亮、莘县图书馆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亮,莘县图书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王保亮,1950年1月16日生人,汉族,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王化村人。被执行人莘县图书馆。法定代表人张记川,馆长。王保亮与莘县图书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莘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保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当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时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0)莘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