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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宁与王晓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王晓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521号原告:王宁,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雨强,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雪,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与被告王晓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宁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