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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银某与被执行人汪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银某,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汪某,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某履行给付婚姻家庭纠纷款5200元,但被执行人汪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某在银行有存款,应予划拨,以清偿债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62×××96账号内存款5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