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银某与被执行人汪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银某,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汪某,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某履行给付婚姻家庭纠纷款5200元,但被执行人汪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某在银行有存款,应予划拨,以清偿债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62×××96账号内存款5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