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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6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东格斯泰气密元件有限公司与厦门荣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格斯泰气密元件有限公司,厦门荣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6544号原告:广东格斯泰气密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洲路10号科研楼2楼。法定代表人:温演声,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映,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荣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四口圳村后垵。法定代表人:郑晓。原告广东格斯泰气密元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荣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89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17年7月18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格斯泰气密元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