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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1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英申请执行杨义强、马英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杨义强,马英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英,女,回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职工。被执行人杨义强,男,回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英全,男,回族,1980年2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案件执行费8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英与被执行人杨义强私下解决了此案,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不再需要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0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肖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