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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支行、金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支行,金文兵,金小辉,叶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7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川王村村部。法定代表人俞旭峰。被执行人金文兵,男,1977年7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小辉,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叶素华,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487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文兵、金小辉、叶素华(2017)浙1081执473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素华有坐落在温岭市横峰镇石刺头村的房地产,金文兵有坐落在温岭市横峰镇横峰村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叶素华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横峰镇石刺头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温国用(2001)第G12476号】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金文兵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横峰镇横峰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温集用(1994)第14-8931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