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谷城县供电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公司谷城县供电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848号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被告:某公司谷城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谷城县供电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由审判长刘峰,人民陪审员万昌明,人民陪审员盛定芳三人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万昌明人民陪审员 盛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