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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临沂市昂力木工机械厂、魏军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昂力木工机械厂,魏军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99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昂力木工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55221954-5,住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楼村415号。法定代表人:阎公泉,经理。被执行人:魏军凯,男,汉族。本案在执行临沂市昂力木工机械厂与魏军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经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朱崇普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