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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易溪泉与陈德安、龚清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溪泉,陈德安,龚清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494号原告:易溪泉,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松,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安,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龚清水,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锋,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萍,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易溪泉与被告陈德安、龚清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汤淑琴人民陪审员  林松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洪 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