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易溪泉与陈德安、龚清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溪泉,陈德安,龚清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494号原告:易溪泉,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松,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安,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龚清水,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锋,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萍,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易溪泉与被告陈德安、龚清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汤淑琴人民陪审员 林松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洪 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