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许德岭、刘晓玲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岭,刘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35号申请人许德岭,男,汉族,1992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刘晓玲,女,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订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422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