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赵亮。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5日17时许,赵亮窜至本市七星区屏风菜市靠加油站的菜市口,用镊子扒窃了李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236元,离开现场不远即被抓获。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赵亮犯盗窃罪,建议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量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认罪的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赵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覃柳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