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7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陕西大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万勇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大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勇,张海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大成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号华晶商务广场*座*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赵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忠,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博州文化中心消防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勇,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薇,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张海森,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霍尔果斯市。上诉人陕西大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名大成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勇、原审第三人张海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大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名大成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7.2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晓 雷审 判 员 多思别克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 晓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