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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林某贤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某贤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17号罪犯林某贤,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22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林某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1月表扬,3次嘉奖,罚金35000元未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某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贤予以减去有期徒��三个月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自: